聽障證明申請|身心障礙鑑定證明

聽障鑑定
欲向政府申請「助聽器補助」,須先取得身心障礙證明(ICF),經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後,確定符合助聽器補助申請資格,得申請助聽器補助。

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制度

身心障礙鑑定
(身體功能及構造+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與福利與需求評估(需求評估),由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指定身心鑑定醫院組成專業團隊(鑑定醫師+鑑定人員)進行身心障礙鑑定。


請領身心障礙鑑定及核發證明流程

申請人檢具應備資料至戶籍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填寫身心障礙證明申請書,請領身心障礙者鑑定表至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進行醫療鑑定。

醫療鑑定包含鑑定醫師鑑定身體構造及功能鑑定人員鑑定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衛生機關完成鑑定報告,轉社政機關進行需求評估後,合於規定者,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提供所需之福利及服務。


申請流程


▋身心障礙鑑定醫院

各縣(市)政府衛生局皆有指定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可在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或衛生福利部的網站查詢:
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名冊及鑑定類別

 
▋聽覺障礙鑑定

身心障礙鑑定【類別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之聽覺功能】鑑定向度、程度分級及其基準:
▋身心障礙證明期效
  •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5年
  • 若經鑑定可符合「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規定,則於證明正面的有效期限及重新鑑定日期欄顯示「空白」,並每5年進行需求評估。

▋重新鑑定
如遇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到期障礙情況改變情況發生,需要做重新鑑定,申請人至戶籍地公所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再至鑑定醫院辦理重新鑑定。


▋身心障礙者的保障與福利
地方政府依據家庭經濟狀況、身心障礙嚴重程度、需求評估結果等提供經費補助及福利服務。可撥打1957專線或洽縣(市)政府社會局(處)詢問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問題。